原告刘镥磊。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伍家岗区嘉玥餐厅,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8-28-69号。经营者李伟,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城东大道41号3栋3单元801室。
原告刘镥磊与被告伍家岗区嘉玥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丹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镥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家岗区嘉玥餐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镥磊系兴隆调味品批发部经营者,常年向被告伍家岗区嘉玥餐厅供应调味品,截止2015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调味品货款3869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原告已经履行了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被告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给原告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869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伍家岗区嘉玥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镥磊货款38692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83元由被告伍家岗区嘉玥餐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丹
书记员: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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