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原告:黄素云。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栋,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悦昕,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浦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黄素云与被告刘某某、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追加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原告刘某某、黄素云于2019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某、黄素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黄素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某某、黄素云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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