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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汪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焰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汪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2018年12月20日,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郜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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