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赵某
金某
王某某
左仁全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
法定代理人金某,系王某某之母。
被告左仁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赵某与被告金某、王某某、左仁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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