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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家口市东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吴建林,系刘某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东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创业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东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建林、王德忠、被告东源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源热力公司赔偿因供热管道破裂导致其房屋受损的各项损失28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报告载明的结果为准;2、判令东源热力公司赔偿原告的律师费用1500元;3、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由东源热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5日,刘某某所有房屋的租客发现房顶漏水,导致房屋受损,经调查得知,是由于楼道内的供暖水管爆裂导致,刘某某告知东源热力公司协商房屋受损赔偿事宜,但未能协商一致,现诉至法院。
东源热力公司承认原告刘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房屋受损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某主张的赔偿损失费用过高,具体应以鉴定报告载明的数额为准,对于律师费用东源热力公司认为与其无关,不应给付,应由刘某某本人承担。

本院认为,东源热力公司承认刘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房屋受损的事实,故对刘某某主张的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刘某某主张东源热力公司应当赔偿其房屋受损费用28000元(具体以鉴定报告为准),经本院委托张家口振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刘某某受损房屋进行鉴定,张家口振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书,鉴定最终结果为28341元,东源热力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刘某某主张的鉴定费用,庭审中东源热力公司亦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收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东源热力公司应当按照收据载明的数额3500元给付刘某某。关于刘某某主张的律师费1500元,因其与东源热力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没有约定,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应当另案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东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某房屋损失费用28341元,鉴定费用3500元,共计31841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东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

书记员: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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