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锋
张涛(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
宋殿昇
陈伟
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关宗超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铁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大同区司法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宋殿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陈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大庆农产品批发市场4#厅。
法定代表人:刘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宗超,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刘某某、宋殿昇因与被上诉人陈伟、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再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再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刘铁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宋殿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再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刘铁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宋殿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丛海彬
审判员:王海燕
审判员:米沧星
书记员:王素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