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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立国诉任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立国
高景岗
任某某
董立新

原告:刘某某。
原告:刘立国。

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景岗,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立国与被告任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立国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刘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刘立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4元,由原告刘某某、刘立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刘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刘立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4元,由原告刘某某、刘立国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肖峥
审判员:宋悦

书记员: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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