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赵新纪(原告丈夫),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艳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刘某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2,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5日,被告吕艳霞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42,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一年,即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5日止。并将位于邢台市金泉大街以北,恒大名都13号楼12层1204号房屋(房屋代码39366)抵押给原告。被告吕某某自愿为被告吕艳霞的债务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至今未能给付原告。被告吕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当对被告吕艳霞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艳霞未作答辩。被告吕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没有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4日,被告吕艳霞通过被告吕某某向原告刘某缺借款200,000元,当日原告转账给被告吕艳霞70,000元,次日原告给付被告吕某某130,000元现金,吕某某将该款存入到被告吕艳霞的账户。2015年7月25日被告给付半年利息18,000元。至2016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将所欠2015年7月25日至2016年9月25日的利息42,000元计入本金,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吕艳霞向原告借款242,000元,月息1.5分,半年一结息,借款期限至2017年9月25日,被告吕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
原告刘某缺与被告吕艳霞、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缺的委托代理人赵新纪、曹运格,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艳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吕艳霞向原告刘某缺借款200,000元,结算本息后将利息42,000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了借据,该事实有刘某缺的转账记录、吕艳霞账户交易明细及后期借款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前期利率未超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因此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42,000元。后期借款约定月利率1.5%,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该借款还清之日被告所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吕艳霞应予偿还。被告吕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且未超法定保证期间,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2,000元及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艳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缺借款本金242,000元,并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止(还清之日被告吕艳霞所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二、被告吕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向被告吕艳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30元,共计4,195元,由被告吕艳霞、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菁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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