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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中、赵瑞某等与马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原告:赵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原告:刘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原告:刘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被告:王瑞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中、赵瑞某、刘婵、刘丛与被告马某某、王瑞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中、赵瑞某、刘婵、刘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中、赵瑞某、刘婵、刘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中、赵瑞某、刘婵、刘丛负担。

审判员 赵丽丽

书记员: 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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