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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赤壁市公路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伟成,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赤壁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333号。法定代表人:宋献东,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赤壁市公路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韵

书记员:黄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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