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锁
孙书法(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路景然
原告刘铁锁。
委托代理人孙书法,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景然。
原告刘铁锁与被告路景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完成机箱外壳喷涂,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加工报酬。被告路景然欠原告刘铁锁加工费事实清楚,应当支付所欠原告加工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路景然给付原告刘铁锁加工费3256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路景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完成机箱外壳喷涂,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加工报酬。被告路景然欠原告刘铁锁加工费事实清楚,应当支付所欠原告加工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路景然给付原告刘铁锁加工费3256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路景然承担。
审判长:李俊红
审判员:张寿岑
审判员:尚胜悦
书记员:费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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