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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沧州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业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斌、孔祥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沧州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桂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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