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于月来 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 人民陪审员 魏晨龙
书记员: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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