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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郑某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解、和解;参加庭审;签收法律文书。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解、和解;参加庭审;签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祖成,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代为上诉,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参加庭审活动,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郑某某、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黄某某因客观原因于2018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黄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某、黄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上诉人郑某某、黄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仁礼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代绍娟

书记员:余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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