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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石首市大垸镇四岭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大垸镇四岭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石首市大垸镇四岭子村。
负责人:王斌,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石首市大垸镇四岭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骆启新
人民陪审员 袁原
人民陪审员 傅为国

书记员: 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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