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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单学方、修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1831491441。被告:单学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平泉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负责人:陈建强,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单学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修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0元。

书记员: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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