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李某某、李亚某与霍某某、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村第六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亚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洁,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海霞,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村第六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树东,职务组长。
委托代理人苗连华,营子村委会主管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李某某、李亚某与被告霍某某、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村第六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李某某、李亚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赵雅洲
代理审判员 高闯
人民陪审员 高树艳

书记员: 申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