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亚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洁,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海霞,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村第六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树东,职务组长。
委托代理人苗连华,营子村委会主管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李某某、李亚某与被告霍某某、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村第六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李某某、李亚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赵雅洲
代理审判员 高闯
人民陪审员 高树艳
书记员: 申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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