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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金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刘金队与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金队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金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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