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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方红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红某。
被告刘某某,系被告方红某之夫。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红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爱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红某、刘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红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500000元,于合同订立时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书写借条;借款利率2%,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利息;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同日,被告方红某给原告刘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2015年9月23日已收到刘某某人民币2500000元,现金已收讫。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按照2%给付,如不能按时给付,按照《借款合同》内容执行”。合同签订后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方红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借款借据原件一份,电汇凭证及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原件各一份,法院调取的婚姻关系证明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借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方红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方红某和刘某某共同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方红某与被告刘某某给付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按照年利率24%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红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被告方红某、刘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审判员  刘爱国

书记员:李俊璋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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