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袁在东(湖北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
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男,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太平坊。
法定代表人张永隆。
委托代理人易先凯,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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