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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袁在东(湖北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
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男,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太平坊。
法定代表人张永隆。
委托代理人易先凯,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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