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国庆,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 明 审判员 王 耀 审判员 尚晓雯
书记员:杨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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