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马仁秋(黑龙江翔基律师事务所)
薛红梅(黑龙江翔基律师事务所)
武某某
许言奇(黑龙江君明律师事务所)
姜某某
马某某
张健(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身份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过锅瘾三汁焖锅餐厅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马仁秋,黑龙江翔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红梅,黑龙江翔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许言奇,黑龙江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告马某某,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张健,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新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仁秋、薛红梅,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许言奇,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武某某、姜某某合作经营三汁餐厅,故刘某某不享有合作利益。诉争协议系武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终止合作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刘某某的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等无效情形。刘某某要求确认诉争协议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武某某、姜某某合作经营三汁餐厅,故刘某某不享有合作利益。诉争协议系武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终止合作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刘某某的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等无效情形。刘某某要求确认诉争协议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新利
书记员: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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