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亚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
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
李洪兴(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反诉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亚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兴,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刘某某与反诉被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青松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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