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胜
宋某某
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邢台市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任县。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任县。
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约63岁,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任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胜诉被告宋某某、贾某某、邢台市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建申
审判员:高彩霞
审判员:王丽丽
书记员:李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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