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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勇,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白草村乡河涧渠村。法定代表人:路世国,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生,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一井安全检查科科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440元,减半收取计197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军生

书记员:刘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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