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钎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旦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河北钎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慎
书记员: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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