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少勇,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