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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少勇,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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