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又名刘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宇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海涛,职务经理。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18号。电话:022-6864****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海兴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工程款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海兴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工程款6万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瑞明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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