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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建军。被告魏某。被告王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建军、魏某、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书记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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