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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路某某、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
被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路某某、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宋焕章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安新庆

书记员: 张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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