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金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秦某某市第八中学教师,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川,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超,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新秦高级轿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43412444N。
法定代表人:裴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秋雨,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金某与被告秦某某新秦高级轿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金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原告刘金某负担。
审 判 长 常润清 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 人民陪审员 公严春
书记员: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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