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斌,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
被告伍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在松滋市心怡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付某某、伍某某在松滋市心怡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家芳
书记员:胡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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