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自由职业者,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定市竞秀区某某汽车养护服务中心,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康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2WA09EEY811。经营人:吴宗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竞秀区某某乡康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616号。负责人:刘建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男,该村书记助理。
刘某某、保定市竞秀区某某汽车养护服务中心与保定市竞秀区某某乡康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保定市竞秀区某某汽车养护服务中心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保定市竞秀区某某汽车养护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保定市竞秀区某某汽车养护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慧兰
书记员:谭桂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