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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先鹏,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住所地:天门市中山大街新城银座帝景湾3号楼。
负责人:彭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范志国

书记员: 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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