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孙大伟(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黄金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大伟,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金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大伟、被告黄金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订立的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遵守。其一,双方就预付货款的给付时间各执一词,原告亦未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其二,原告对竣工时间的陈述与其提交的协议书相互矛盾,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订立的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遵守。其一,双方就预付货款的给付时间各执一词,原告亦未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其二,原告对竣工时间的陈述与其提交的协议书相互矛盾,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文学
审判员:鄂立芹
审判员:张艳明
书记员:高大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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