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某甲
王某乙
王某甲、王某乙的
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甲。
原告:王某乙,小学生。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
法定代理人:王冠军,农民。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
法定代理人:张金娥,农民。
上述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刘继青,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承担。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承担。
审判长:周延刚
书记员:徐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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