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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已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朝霞

书记员:韩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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