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叶
寇传鹏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
王海波
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金叶。
委托代理人寇传鹏,系原告刘金叶丈夫。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
代表人杨振琦,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波,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叶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刘金叶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叶撤回对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叶撤回对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玉富
书记员: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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