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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130000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由于原告有业务,需要联系相关企业协助此业务,被告表示有能力接此任务,帮助原告联系第三方企业哈尔滨市道外区众合建材商店。事先三方商定,原告业务结算款项打给哈尔滨市道外区众合建材商店账户,哈尔滨市道外区众合建材商店收取约定的服务费,剩余业务款项返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众合建材商店仅收取借款款项之用,无具体业务对接。后该项目结束,余款9.98万元。因原告不认识众合建材商店,促讨被告向众合建材商店讨要该笔款项。后经原告确认,被告将此款项已从众合建材商店处要回,用于个人生活使用,并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该笔款项,被告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因被告还欠其他款项,及被告自认有利息需要支付给原告,所以被告确认欠款金额为13万元整,欠条中明确了管辖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2017年6月17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3万元,承诺于2017年7月10日前还清。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16年4月,原告在建三江管局承包土地整理工程为实际施工人,需要购买建筑材料,被告认识并联系了第三方企业哈尔滨市道外区众合建材商店,原告就将材料款通过被告支付给哈尔滨市道外区众合建材商店,由于支付的材料款过多,原告项目结束,其委托被告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众合建材商店索要剩余材料款,哈尔滨市道外区众合建材商店就将剩余的材料款9.98万元返给了被告,由于被告还欠原告其他款项及利息,故被告给原告出具13万元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7年7月10日前付清,并协议管辖法院为佳木斯向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显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委托被告购买建筑材料,支付哈尔滨市道外区众合建材商店材料款,由于支付的款项过多,原告工程项目结束后,委托被告索要剩余的材料款,被告将剩余的材料款9.98万元要回后,并没有交付给原告,故被告负有返还原告剩余材料款的义务,由于被告还欠原告其他款项及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总计为13万元的欠条一份,故对原告要求返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受托人被告没有及时将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原告,被告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给付原告刘某某材料款130000元及利息(2017年7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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