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复兴区西苑街道办事处后郝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刘金全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百花大街百花小区1号楼2单
元1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复兴区西苑街道办事处后郝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后郝某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金全。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区西苑街道办事处后郝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后郝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郝某居委会)、原审第三人刘金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刘某某不服(2014)复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并非对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存在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刘某某与后郝某居委会对征地补偿款数额、使用方法、分配方案均无异议,只是后郝某居委会为避免纠纷,建议刘某某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拒绝给付刘某某征地补偿款。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三、本案驳回起诉,一审不应裁定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是发包方与承包经营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以户为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征地补偿款也应以户为单位享有权利。关于征地补偿款户内如何分配应由户内成员自主协商决定,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故刘某某直接起诉后郝某居委会要求后郝某居委会给付其自己认为应属其份额的征地补偿款,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是发包方与承包经营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以户为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征地补偿款也应以户为单位享有权利。关于征地补偿款户内如何分配应由户内成员自主协商决定,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故刘某某直接起诉后郝某居委会要求后郝某居委会给付其自己认为应属其份额的征地补偿款,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聂洪文
审判员:潘新莉
审判员:谢珂
书记员:贾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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