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高某(系刘某某之母),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茂名北路XXX弄XXX号。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上海观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刘剑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刘颂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刘某某、高某、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刘剑阁、刘颂华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高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刘剑阁、刘颂华名下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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