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东张孟乡大屯村,农民。
原告杨某某,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东张孟乡大屯村,农民。
原告侯俊义,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东张孟乡大屯村,农民。
原告侯圣义,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东张孟乡大屯村,农民。
原告侯科科,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东张孟乡大屯村,农民。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系侯科科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诚信路6号富邦大厦11层。
公司负责人潘晓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永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河北伟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北环路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房长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杨某某、侯俊义、侯圣义、侯科科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河北伟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杨某某、侯俊义、侯圣义、侯科科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车上人员座位险(驾驶员)10万元的诉讼请求及对被告河北伟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杨某某、侯俊义、侯圣义、侯科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某、杨某某、侯俊义、侯圣义、侯科科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车上人员座位险(驾驶员)1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准许原告刘某某、杨某某、侯俊义、侯圣义、侯科科撤回对被告河北伟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俊玲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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