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沈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颖,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
被告吴某某,系沈某某丈夫。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艳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牟伟、人民陪审员王荆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沈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借款。由于借款未约定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由于借款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沈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帐号:26×××3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艳丽 审 判 员  牟 伟 人民陪审员  王荆陵

书记员:桑大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