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海兴县。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吾起,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原告刘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王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金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王某某担负。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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