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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江与李某某、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连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业星,河北仁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刘连江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皮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皮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皮县。

原告刘连江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帮工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连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连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连江负担。

审判员 刘志祥

书记员: 赵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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