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程清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王某
杨智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清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杨智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杨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9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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