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王某、杨智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清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杨智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

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运民保字第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该案原告刘某某已撤诉,现被告王某、杨智某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名下的位于沧州市御河西路天成郡府小区西区10-5-2801室楼房一套、沧州市御河西路天成郡府小区西区3-4-402室楼房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德山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

书记员:姚国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