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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徐某某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曹瑞丰
徐某某
谢某某
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农民。
原告徐某某,农民。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瑞丰,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徐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徐某某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原告刘某某、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徐某某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原告刘某某、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桑秀青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李道华

书记员:蒲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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