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刘金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刘金某
赵树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金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明

书记员:韩鹏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