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刘金某
赵树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金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明
书记员:韩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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