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5年向原告借款,到2018年归还了一部分,尚欠5万元又于2018年5月21日为原告书写借条。言明5月30日还清,但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毫无还款诚意,为维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法院依法审理。
被告刘某某辩称,借条不是真实的借条,2015年8月我跟刘某某借了15万元,利息三分,原告把利息扣了三个月利息13500元,136500元打到我账户,我给他打过借条。然后2016年9月3日前一共还了刘某某650**元,2017年1月3日给了刘某某3万元,2017年5月左右给了原告1万元,之前这些钱有5000元是转账,其他是现金。2018年1月前共计给了原告4万元现金,和8万元转账。2018年5月给原告转账了25000元。这些共计给了刘某某2400**元。2018年5月21日先暂时给原告打了5万元的借条,是因为没有算清楚账呢,约定等以后再详细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1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5月30日还清。原告持该借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告提交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书写的借据原件一张,借款5万元。被告在质证中称,这个借条是我写的,但不是借钱写的借条,是以前还账的余款大体写了个数,约定算完账再具体看欠多少钱,根本没有发生借账。原告亦称,该笔借款就是2015年欠了钱剩余的欠款打了个条。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虽未发生实际借款,但是对原借款、还款结算后剩余尾款的确认,且被告在本案开庭后向本院申请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万元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主张,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不支持利息。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林
书记员: 刘文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